我局按照
《办法》规定对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予以确定并公布。保险机构应当符合
《办法》第
九、
十条规定要求,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
《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其中2010年的申请提交材料截止日期可宽限至11月15日。我局将核实受理材料,经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对符合
《办法》规定的保险机构予以确定,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对于存在
《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我局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不予以确定和公布。
三、证书的申请
中国籍船舶应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局申请办理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并提交
《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遗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各直属海事局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实施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保险标的是否符合
《办法》第
四条要求;
(三)保险机构是否经我局确定并公布;
(四)保险额度是否符合
《办法》第
五、
六、
七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