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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事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海事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10]489号)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船舶保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8月19日公布,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及额度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按照《办法》四条规定投保相应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保险的额度不得低于《办法》七条规定要求。其中,第七条规定不适用于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即第七条规定不适用于第五条)。

  中国籍船舶应持有《办法》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外国籍船舶应持有《办法》十七条规定的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二、保险机构的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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