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事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10]489号)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船舶保险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8月19日公布,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
《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及额度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按照
《办法》第
四条规定投保相应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保险的额度不得低于
《办法》第
五、
六、
七条规定要求。其中,第七条规定不适用于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即第七条规定不适用于第五条)。
中国籍船舶应持有
《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外国籍船舶应持有
《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二、保险机构的确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