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于每年3月底前向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印发期满告知通知,督促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期满的地区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将与每年的检查评估工作同步进行。
复核采取重点指标重点复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下列地区可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核:
(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5年有效期满的。
(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满5年的。
(三)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5年有效期满的。
复核合格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继续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一条 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或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区))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所在地级市或直辖市县(区)级行政区划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将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二条 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制定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次年3月底前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4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直辖市工作规划直接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工作规划应对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重点解决检查评估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政策保障、经费安排等方面要有具体措施。
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工作规划,切实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并督促协调相关地区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辖区内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和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要优先考虑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赴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对于工作计划落实不力甚至未落实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于擅自撤销(并)县级中医医院,或者县级中医医院发生重大医疗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将取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