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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本辖区内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及建设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原则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应为省级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含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周期。
  第五条 地级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对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审核,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申请成为先进单位的主要程序:
  (一)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并适时开展自评。
  (二)自评合格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样式附后)。直辖市的区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地区进行审核,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的地区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审核形式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每年9月至10月期间组织对本年度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集中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采取直接检查与间接检查相结合,具体检查评估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检查评估合格的地区名单,经专家组集中审议后报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审定合格的地区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社以及各相关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对于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九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行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复核制度,对于期满后复核不合格或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地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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