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等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建设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4日)废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同时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决定在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工作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现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基层服务管理处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59957692 59957693(传真)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确保先进单位建设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分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县、县级市为主,可适当包括部分农村居民较多的市辖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市辖区为主,可适当包括社区中医药服务开展较好的县级市。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制定《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负责组织检查评估,审核确定先进单位名单,对先进单位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效果评估。
第四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筛选确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名单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