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主要形式为开展检查活动、组织执法文书评比、参与监察执法、定期考核评议、开展执法分析等。
第七十八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机关处室和分局的执法监督工作,省局机关处室应当加强对分局监察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分局应当明确执法监督的组织和人员,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严格、廉洁、文明执法。
第七十九条 实行对分局和业务处室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评议机制,按照《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皖煤安监办〔2009〕30号)规定,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政策法规处具体组织每年对业务处室开展1次执法评议考核,每半年对分局开展1次执法评议考核,并通报评议考核情况。
分局应根据实际,自行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八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
第八十一条 省局和分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和投诉以及对安全监察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章 执法统计与分析
第八十二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规定和省局《关于安全监察执法及事故统计分析会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皖煤安监政法〔2009〕)84号)规定,省局统计中心负责执法统计和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分局和业务处室应将有关监察执法统计和事故统计的有关报表报送省局统计中心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分局值班人员要填写工作日志或值班记录,原则上每周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调度日报表》报省局统计中心,其它报表按规定上报。
分局和有执法任务的业务处室每月5日前形成上月度“执法分析报告”,并附《月度执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表》,报送政策法规处和省局统计中心;多个处室联合开展监察执法的,由牵头处室负责报送月度“执法分析报告”,有重大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第八十三条 月度执法分析报告应针对月度监察计划执行情况、执法文书使用情况、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查处情况、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进行分析,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八十四条 分局和业务处室应每月召开监察业务会议,总结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办法和措施,提出下月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做到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有计划、有落实。
省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局监察执法和事故统计分析会议,政策法规处和事故调查处根据监察执法和事故统计分析会议情况,形成监察执法综合分析报告和事故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第十二章 监察执法基础工作
第八十五条 分局和业务处室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业管理,充分利用好省局政府网站、局域网、视频系统等平台,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数字化档案,实现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实现监察执法资源共享。
业务处室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信息管理台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台账以及基建、技改矿井管理台账和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台账等监察执法相关电子台账,并建立健全各类监察的通报材料、执法文书和各类批复文件等相关电子资料档案。
分局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信息管理台账、技改矿井管理台账、行政处罚统计管理台账、矿长考核扣分管理台账、责令限期整改隐患台账、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台账、煤矿“五证一照”台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台账等监察执法相关电子台账,并建立健全煤矿基本概况、电子版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平(立)面图等图纸、执法文书和各类监察通报材料、建议(意见)书和各类批复文件等相关电子资料档案。
省局、分局要积极推进数字化监察执法工作,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十六条 省局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以及分局与煤矿实行煤矿图纸交换制度,四大矿业集团所属煤矿的图纸每半年交换一次;地方煤矿图纸每季度交换一次。
第八十七条 分局、业务处室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安监总办字〔2005〕152号)关于“一矿一档”案卷的要求,建立煤矿监察执法档案,主要内容:
(一)矿井基础档案,以“卷”为单位整理建档,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图纸为一“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材料分别组卷,其它矿井基础材料(如矿井的基本概况、矿井“五证一照”、安全程度评估报告、各大生产系统状况、存在的主要事故隐患、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各种图纸资料等)根据文件的规律和内容的有机联系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