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及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以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皖煤安监办〔2009〕28号)的规定执行。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在省局或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1.立案。填写立案决定书,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员进行调查,对承办案件的监察员应当实行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2.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补正;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承办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承办人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以及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和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承办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3.作出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拟行政处罚的意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局或分局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本单位行政印章。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应当报政策法规处,经省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180日。
4.送达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三)听证程序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省局的听证案件,分局听证案件由分局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受理。
听证按下列规定执行:
1.作出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生产、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规范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煤矿企业罚款为3万元以上。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3.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应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省局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听证参加人、听证程序及听证方式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执行。
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并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强制执行
1.凡在行政处罚中单处或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履行期满或批准暂缓(或分期)缴纳期满,当事人仍不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对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主办监察员应整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编写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报告,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
3.人民法院批准后,主办监察员应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