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审查的结论包括:
(1)符合要求,可以安排现场评审工作;
(2)不符合要求,补充整改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工作。
4.现场评审
文件审查合格或经过整改合格后,由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实施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应在文件审查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实施。
现场评审过程的要求包括:
(1)专家评审组应编制评审计划,并于现场评审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企业;
(2)专家评审组应按相关要求对申请企业再制造工艺过程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评审,重点是关键再制造过程的现场确认及所采用再制造技术的可靠性评价;
(3)现场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应向认定机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并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现场评审结论包括:
(1)通过;
(2)整改后通过;
(3)不通过。
现场评审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进行整改,如现场评审发现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及违法等问题,评审组应报告认定机构并立即结束对其产品的认定工作。
5.产品检验
再制造产品认定检验主要采用型式试验报告确认、抽样检验、现场检验等形式进行。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再制造产品特点,必要时结合现场评审情况,决定产品检验方式:
(1)型式试验报告确认:依据所确认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符合性评价和确认。
(2)抽样检验:按所确认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认定产品和(或)关键过程的产品,由认定机构制定产品抽样检验方案,安排人员进行抽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现场检验:对认定产品必须在生产或使用现场进行检验时,认定机构应按照所确认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现场检验方案,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产品检验工作。
认定机构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验结果的判定,判定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形式。
6.综合评定
认定机构在组织完成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后,应安排对申请企业全部材料进行综合评定。重点是对认定过程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现场评审结论和检验结果的符合性进行评定,基本要求:
(1)所有受理、文件审查、现场评审、检验结果必须完成且经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认定综合评定工作。
(2)认定综合评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3)综合评定人员不能是所评定项目的现场评审人员。
认定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提出认定意见,完成认定报告,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意见包括:
(1)推荐;
(2)不推荐。
(四)结果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认定报告意见,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及意见等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形成《再制造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网站发布。
再制造产品认定结果不设有效期,当认定的再制造产品生产和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产品认定资格,予以公告。
三、认定标志与信息明示
(一)认定标志
(1)标志样式
图 再制造产品标志样式及尺寸(略)
(2)认定标志使用
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
使用认定标志时,应保证认定标志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定标志的颜色一致并清晰。
(二)信息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