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条件。申请企业应符合《
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3)国家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许可;
(4)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
(5)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按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纸质及电子版),具体包括:
(1)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书(见附件二);
(2)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再制造产品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4)执行的产品标准;
(5)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6)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与推荐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认定产品进行形式审查和汇总。符合要求或整改后满足要求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推荐。
初审的重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2.近三年内,是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和投诉,包括产品质量、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方面;
3.再制造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工艺技术水平的先进性等方面。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出具认定推荐意见。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申报材料。
(三)认定评价
再制造产品认定评价包括以下六个环节:
- 标准确认;
- 受理;
- 文件审查;
- 现场评审;
- 产品检验;
- 综合评定。
1.标准确认
为保证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符合再制造产品认定要求,在认定活动中将对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进行确认。
认定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再制造产品认定的标准确认工作。
标准确认专家应对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与相关质量、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确认申请企业所明示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
标准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受理环节;标准确认不合格的,则不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经确认的标准发生变更时,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再制造产品认定机构通报并提供新版本。认定机构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进行标准确认工作。
2.受理
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认定机构应及时对申报书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受理结果;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
(3)存在不符合认定要求且无法整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3.文件审查
认定机构在完成受理申请后,应于4个工作日内,安排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文件审查,并出具文件审查报告,对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企业进行整改。
文件审查的重点包括:
(1)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再制造产品用途与质量状况说明;
(5)再制造产品节能减排效益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