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明确认定要求,规范认定程序,按照《关于印发〈
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现印发你们并就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根据《
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指南》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
二、为稳妥推进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启动初期,优先受理再制造试点企业的认定申请。首批认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29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 妍 王孝洋
电 话:010-66013058 68205357
传 真:010-68205337 邮 箱:jns@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附件: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
工业产品再制造是制造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
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效手段。开展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有利于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
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明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明晰各认定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实施指南》所涵盖的再制造产品认定范围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等。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
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施指南》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开展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推荐、认定评价等管理工作。
一、组织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的初始审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有合格评定资质的机构具体承担认定评价工作,包括组织进行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以及出具认定报告等工作。
二、认定程序
再制造产品认定包括“申报、初审与推荐、认定评价、结果发布”等四个阶段(认定流程见附件一)。
(一)申报
申请企业应按照《
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自愿提出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