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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0)

  (二)诚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三)公平。平等参与,民主决策。
  (四)效率。内容务实,程序科学,讲求实效。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董事会议事范围如下: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以及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总裁助理,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十三)批准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
  (十四)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权的其他需要董事会决定的问题。
  第五条 董事会的上述法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个别董事或其他个人及机构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就专门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董事会在做出决议前,应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议事细则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拟订公司战略规划;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提议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审查公司的财务汇报程序、内控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
  (四)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意见。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建议董事人选,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
  (二)制订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裁助理等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提出建议;
  (三)制订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总裁助理的薪酬政策。
  第十条 风险管理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议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和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三)监督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四)审议公司资金运用战略和投资策略。

第三章 会议筹备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每年召开四次例会,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董事会召开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以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递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总裁提议,董事长可在接到提议后十日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以前,以前条所述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时,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时间。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董事会会议议案,议案提出人应在董事会例会召开十六个工作日以前,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十一个工作日以前递交议案及有关说明材料。有紧急事项时,不受前述递交时间限制。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应先由独立董事认可。董事会秘书将议案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董事会议事范围;
  (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有经论证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的报告等,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其他董事提出。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总裁工作报告由总裁或总裁授权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提出。
  公司战略规划议案,重大投资议案,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薪酬和奖惩议案,董事会机构设置议案,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由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
  以上议案由于提出人因故不能提出时,可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其他议案由董事长、董事、监事会、总裁根据职责范围提出。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董事应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一名董事原则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董事放弃表决权并不免除其对该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负有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书面表决。
  第二十一条 每一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票分为赞成、反对、弃权三种。投弃权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进行下项议案审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包括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就本规则第四条第(六)、(七)、(十一)事项作出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时,经董事长同意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时,经与会董事提议,由董事长同意可通知与议案内容相关的人员到会,就与会董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人在提交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但董事长认为不应撤回的,该议案应继续提交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由董事长决定暂不进行表决。经进一步考察研究后可提交下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与任何董事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当向董事会说明利害关系并申请回避。经董事长同意后回避该议案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并作出决议。只要与会董事之间能听清对方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可接纳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该议案的草案以专人送达、邮递、电报、传真等方式送交全体董事,董事签字表决后以上述方式将议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如果签字同意的董事达到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需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例会不得以签字表决方式形成决议以代替会议召开。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对在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投票也未委托他人投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经董事长同意回避表决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尽快送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审阅,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以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记录完整副本送交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位于中国的住所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包括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分别载明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董事姓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清楚载明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关于所议事项的意见分歧。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经董事长同意,与议案相关的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就议案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议事要求

  第三十六条 总裁应向董事会提供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充分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力,并接受监事会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越权;不得利用职权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泄漏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规定或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第三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的独立意见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披露时分别表述。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披露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通过规范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保守会议秘密,不得私自对外披露。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第(四)、(五)、(六)、(七)、(十一)、(十三)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总裁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裁办理的事项,由总裁组织贯彻实施。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将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有权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也可以委托副董事长、董事及有关人员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总裁应将上次董事会例会以来的董事会决议中须落实事项的完成情况向会议作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前”都包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附件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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