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议召集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第七条 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事先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监事会、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内容完整的议案。董事会审核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在收到书面议案后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向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所有在册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和送达方式应符合《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二分之一时,公司应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后,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提前召开,也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少五个工作日以前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议案准备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落实股东大会的议案征集与审核、大会登记、会议文件等各项准备工作,授权董事会秘书组建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筹备。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案股东”)提出。
第十三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应先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议案。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年会时,提案股东或监事会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可向董事会提出临时议案。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议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抵触,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具体明确的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提案,董事会应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涉及重大投资、收购或资产处置的议案,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报告的,董事会应在股东通函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托一人或数人(被委托人可以不是股东)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表决代理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签署。
表决代理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二十四小时以前,或在指定表决时间二十四小时以前送达股东大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在股东大会秘书处登记。
自然人股东登记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登记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证明及持股凭证。
第二十条 经股东大会秘书处审核,对于可以确认为公司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秘书处应予以登记并提供包括会议日程、会议议案、表决票(表决票应载明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姓名、单位、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内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可以在会议召开前向股东大会秘书处登记。每一议案登记发言的人数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按持股数由多到少安排。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议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正式开始后,会议主席应首先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其股份数符合法定要求,然后宣布会议议程,并根据议程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
第二十四条 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应就前次股东年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监事会应就过去一年的监督检查情况向大会作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议议案时,先由在会前登记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照会议确定的发言顺序发表意见。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二十六条 登记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结束后,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应举手示意,在征得会议主席同意后发表意见。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会议主席指定发言者。
股东要求发言或质询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二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中就议案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外,会议主席应要求提案人或相关人员作出回答。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征得会议主席同意,每位股东就同一议案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三分钟。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表完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会议主席。
第二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上,任何人不得要求审议会议通知中未载明的议案。
第三十条 会议主席应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并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等其他情况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会议主席应宣布暂时休会。前述情况消失后,股东大会秘书处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六章 议案表决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委任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公司必须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有两票或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无须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应逐项表决,提案人在提交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但会议主席认为不应撤回的,该议案应继续提交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及其联系人,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计入有效票数。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议案,应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表决。选举董事、监事议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三十九条 在候选董事、监事人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赞成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赞成票数多者当选,但当选的董事、监事所得赞成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按要求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没有股东姓名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有效票总数内。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时,计票工作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监票人监督表决票的清点,并在表决统计资料上签字。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席在全部议案表决结束后,宣布股东大会闭幕。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除要求监事会直接办理的事项外,应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第四十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或转增股本事项。
第八章 会议事项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于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和决议等情况,应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向监管机构上报会议纪录、决议等材料,并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在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表决方式、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三)验证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章 会议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朴素从简,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十条 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出席股东大会,总裁、副总裁、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记者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形成会议纪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
(三)会议主席姓名;
(四)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提案人或相关人员作出的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大会决议等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议事活动,健全董事会工作机制,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进行议事活动。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