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同一作品向不同使用者因不同使用方式收取的使用费,实行按日历年度汇集后一次转付。
(3) 权利人向协会授权、登记并经核实其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可以获得转付的使用费。
(4) 转付使用费必须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总额、权利人名称、作品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数额等事项。转付记录保存期不低于十年。
第四条 转付方式
(1) 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必须使用协会指定的账户。
(2) 根据作品使用的实际情况及能掌握的信息详尽程度,实行下列三种转付方式:
精确转付。在使用者能按许可合同提供详尽的作品使用信息,或通过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能获得作品使用的详尽信息的情况下,应严格依据这些信息精确地向作品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抽样转付。在使用面较广而使用者又无法提供作品使用的详尽信息的情况下,可按抽样调查的信息实行抽样转付;
平均转付。在作品使用面广、使用单价低而又难以实行精确转付或抽样转付的情况下,可对相关作品的使用费实行平均分配。
(3)同一作品有多个权利人时,应按向协会登记并核实无误的各方分享比例,将使用费转付给各权利人;如各权利人一致同意其中一个权利人代表各方收取使用费,则使用费转付给该权利人。
第三章 管理费、版权保护基金和准备金
第五条 管理费
(1) 会员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使用费,协会按实收使用费提取10%作为管理费,这一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2) 非会员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使用费,协会按实收使用费提取15%作为管理费。
(3) 按与境外相关著作权协会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委托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协会从实收使用费中提取8%作为管理费,非会员电影作品从实收使用费中提取12%作为管理费。
(4) 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遵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费使用办法”执行,并每年向会员大会通报,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条 版权保护基金和准备金
(1) 从收到使用费至向权利人实行转付期间,使用费产生的利息纳入版权保护基金。
(2) 版权保护基金及其使用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因确有实际需要而版权保护基金又数额不足时,理事会可提议从使用费结余或转付款项中提取适当比例注入版权保护基金,但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3) 如因无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依据或对作品权利登记有争议,致使其使用费无法转付时,该应转付款项留作准备金。
第四章 常规转付
第七条 首次转付
(1) 已按第六章规定登记的电影作品,每年收取的使用费扣除第三章规定的费用后的金额为使用费首次转付总额。
(2) 在日历年度使用费收取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开始实行首次转付。
第八条 最终转付
(1) 未按第六章规定登记的电影作品,如使用者合法使用并主动交纳使用费,该项使用费列入准备金。权利人两年内作补充登记的,在登记日后一个月内可获得最终转付;逾期两年不作登记的,该项使用费纳入版权保护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