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5、选举和罢免理事;
6、决定协会名誉职务的设立;
7、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9、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每四年涉及理事会换届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经理事会或者10%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提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议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方案;
5、批准协会与国外、境外同类机构的协议;
6、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1、2、4、5、8、9项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电影著作权方面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5、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