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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1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的公告


  1、为集体管理之目的,进行电影作品的登记、认证和相关信息的收集;

  2、集体管理协会会员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合法权利(以下简称“相关权利”);

  3、制定、修改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办法;

  4、就协会管理的会员电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5、向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转付作品使用报酬;

  6、对侵犯协会管理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和仲裁等;

  7、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并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8、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和发展,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9、增进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为社会提供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10、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培训和研讨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评比活动;

  11、开展电影衍生产品著作权保护的衔接工作,协调电影行业与电影相关行业的联络和沟通;

  12、开展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向提出申请的非会员电影作品权利人提供管理、维护方面的咨询服务;

  14、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15、开展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本章程所称的电影作品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电视电影、数字电影、手机电影等任何形式的电影作品。

  上述业务的开展,均以协会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

  第七条 协会对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著作权,经权利人授权后交由协会集体管理的权利包括:

  1、广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台、电视台的播放)的全部或部分;

  2、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和局域网,网吧,含有线、无线方式)的全部或部分;

  3、部分放映权、复制权;

  4、出租权(包括但不限于音像制品的出租);

  5、其他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的相关权利。

  第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设立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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