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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复
(2010年6月8日 发改气候〔2010〕1050号)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拟与丹麦能源署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项目名称: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项目)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现就你公司与丹麦能源署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符合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意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二、授权你公司作为中方的实施机构开展项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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