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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

  注:“试点医院”包括卫生部指定试点医院和本省(区、市)推荐试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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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卫生部指定电子病历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名单

省份

城市

卫生部指定三级医院

合计

卫生部指定

试点区域

北京市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4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辽宁省

沈阳市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4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大连市

大连市中心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上海市

——

——

——

上海市

江苏省

南京市

江苏省人民医院

2

无锡市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浙江省

杭州市

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福建省

福州市

福建省立医院

1

厦门市

江西省

南昌市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

——

山东省

济南市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2

——

烟台市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烟台毓璜顶医院

湖北省

武汉市

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2

——

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广东省

广州市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5

——

广东省人民医院

中山市

中山市人民医院

深圳市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江门市

广东省江门市中心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1

——

四川省

成都市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2

——

四川省人民医院

云南省

昆明市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

2

——

新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合计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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