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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


  2.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召开本省(区、市)电子病历试点工作中期总结会,对本省(区、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总结评估,并于2011年6月底前将中期总结评估材料报卫生部。

  3.卫生部组织对各试点省(区、市)、各区域及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督导检查和评估。

  (四)试点工作评估总结(2011年11月-12月)。

  2011年12月31日前,卫生部对各试点单位电子病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总结,形成总结评估报告;组织召开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研究部署下一步电子病历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是兼顾医疗质量管理和效率管理的有效探索和有益实践。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辖区内试点区域、试点医院开展本次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域、试点医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医疗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制定详细的试点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措施到位。认真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的检查和评估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各试点区域、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检查,卫生部医政司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检查。

  (三)积极探索,总结提高。

  各试点区域、试点医院要在试点工作中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加强交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研究建立我国医院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积累宝贵经验。

  附件:1.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推荐试点医院名单
  2.卫生部指定电子病历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名单
  3.电子病历试点医院名额分配表

  附件1:
  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推荐试点医院名单

  省(区、市)卫生厅(局)盖章

试点医院名称

级别/类别

 

姓名

职称/职务

手机号

传真号

E-mail

  

负责人

     

联系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负责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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