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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49号)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函》(鞍重核电〔企字2009〕第001号)收悉。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0)25号)。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25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 位 名 称: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扎世利

  单 位 住 所: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40甲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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