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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


  附件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
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满足依法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基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监督检验、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执行。
  三、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
  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确定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的规模,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等特点。
  (一)总体要求
  省市级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规划实验室能力建设,省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应包括理化、微生物、毒理学检验检测等,地(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应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检测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对实验室能力要求,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
  2.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应配备与其所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并持续接受相关培训;
  4.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其设施与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5.应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具备化妆品检验工作所需的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及保证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与稳定的条件、设施与设备。
  (二)设施环境要求
  1.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与检验检测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结合化妆品检验检测的特点,具备开展微生物、理化、毒理学等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所必需的设施与条件,能够避免与其他产品检测工作互相干扰;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具有独立的细菌和真菌等实验区域;毒理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无菌、细胞培养、病理实验区域;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室等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应根据本辖区内化妆品监督检验、风险监测等检验检测工作需要,规划化妆品检验机构相关设施。实验室建筑面积基本标准见附表1。
  (三)仪器设备装备要求
  1.应具备开展理化、微生物、毒理学、功能学等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能够避免与其他产品检测工作互相干扰。
  2.应根据本辖区内化妆品监督检验、风险监测等检验检测工作需要配备仪器设备,基本标准见附表2。
  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技术装备要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化妆品快速检验设施、设备。应具备100平米的技术用房,其中包括:50平米的样品间和50平米的材料、试剂及设备存放间;配备车载快速检测系统,包括重金属快速检测设备、pH值快速检测设备、禁限用物质快速筛查设备和微生物快速检测设备等。同时应配备化妆品检验信息传送及管理系统。
  五、 编写依据及参考标准
  (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二)标准规范与技术文件
  《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
  《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
  《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79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7.(1~4)-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8.(1~5)-87);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GB/T13531.(1~5)-92)。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1:
  化妆品检测实验室建筑面积基本标准

  单位:平方米

序号

用途

省级

地级市

1

辅助用房

 

 

1.1

样本间

250

140

 

常温

150

100

1.2

试剂储存间

50

20

1.3

气体储藏间

50

20

2

实验室用房

 

 

2.1

理化实验室

800

500

 

前处理

100

100

仪器分析室

250

200

常规理化实验室

150

50

禁限用物分析实验室

300

150

2.2

微生物实验室

370

220

 

消毒及准备间

150

100

真菌实验室

20

20

细菌实验室

100

100

微生物鉴定室

100

-

2.3

毒理实验室

500

 

 

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室

300

-

细胞培养室

50

-

无菌室

50

-

仪器分析实验室

100

-

总  计

1920

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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