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场检查医疗废物登记簿,核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查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
(五)现场检查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查看并核实医疗废物运送线路。
(六)现场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和清洁地点,核查消毒和清洁程序。
(七)现场检查交接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
(八)查看医疗卫生机构对所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运转维护记录。
(九)现场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以及健康监护和预防接种记录。
(十)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所在地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现场检查其自行就地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其记录资料。
第五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的监督内容:
(一)菌(毒)种保藏、使用的资质情况。
(二)菌(毒)种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菌(毒)种的保藏、保管情况。
(四)无害化处理、销毁或移交菌(毒)种的情况。
(五)保藏、使用菌(毒)种的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情况,以及健康监护、预防接种情况。
(六)菌(毒)种的采集或运输资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现场检查保藏、使用菌(毒)种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查阅设置菌(毒)种管理组织、建立菌(毒)种操作规程、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等文件资料。
(三)现场检查菌(毒)种保藏、保管条件,以及按规定收集、提供菌(毒)种样本的记录。
(四)现场检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传染病菌(毒)种或样本的记录、批准文书等资料。
(五)现场检查保藏、使用菌(毒)种的安全防护设备,以及菌(毒)种保藏、使用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预防接种记录,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的计划、培训资料。
(六)现场检查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采集或运输的批准文件、记录。
第四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