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人员。
(二)现场检查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对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
(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现场查看疫情报告人员演示计算机直报程序,检查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运转情况。
第二节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监督内容: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现场检查传染病监测制度、本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以及传染病监测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技术方案或预案,以及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记录、报告。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措施的监督内容:
(一)依法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三)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监督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该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和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工作资料。
(二)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查阅设置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的文件。
(三)现场检查感染性疾病科、预检分诊点的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的落实情况,以及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现场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五)现场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
第三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