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我部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传染病防治日常监督工作规范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