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0]106号 2010年10月12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按照我部要求,积极开展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择优推荐创建单位1000余家,并不断加强活动的指导和检查,示范场创建质量有较大提高,示范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明显提升。为进一步做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我部拟组织开展第五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的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2010年经由各单位依照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条件择优推荐给我部的创建单位,未推荐的单位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单位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工作组应由3名以上的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各工作组必须严格按照考核验收表所列项目认真考核,保证创建工作质量并对考核验收结果负责。
三、考核验收合格条件
考核验收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农业部对考核验收“合格”的申报单位授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并列入重点项目支持后备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请于10月22日前将考核验收工作方案报我部渔业局备案,我部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对各地考核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二)考核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请将考核验收表(见附件)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于11月26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养殖处。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
附件:
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表
基本信息
| 验收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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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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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市(自治州) 县(区、市)
乡(镇)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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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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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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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项(不合格的在右侧空格内划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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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养殖户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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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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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殖规模: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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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苗种使用:养殖使用的水产苗种来源于合法的苗种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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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渔药使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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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并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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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并及时认真记载,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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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或通过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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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一票否决项 请填写以下评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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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体系
| 具体考核项目
| 分值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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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条件标准化
| 1.所在县(区)已经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且该申报单位在可养殖的规划范围内。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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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区内环境整洁,水路、电路、道路齐备。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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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殖设施:养殖池塘、网箱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现状良好,无明显陈旧老化问题。具有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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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养殖设备:养殖场内日常生产用的投饵、增氧、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且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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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处理设备: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进排水系统分开。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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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废水处理设备:具有养殖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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