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充分听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准审评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了解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使化妆品标准审评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下称标委会)设立咨询成员。为加强咨询成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成员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推荐的本企业人员,并能代表本企业对化妆品标准审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咨询成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标委会委员数量的三分之二。
咨询成员代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四条 咨询成员的推荐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且与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企业;
(二)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企业管理标准化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
(四)企业信誉好,且重视和支持化妆品标准工作。
第五条 咨询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推荐企业有关人员;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化妆品标准相关工作岗位工作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