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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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