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登记事宜,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对外劳务合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并抄报商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请尽快将本文件精神通知相关企业。对未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整改。

  附件: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件(样式)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样本)(略)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XXX商务厅(局、委)
X商批[201X]号

  XXX商务厅(局、委)关于同意赋予XX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样式)

XX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申请文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4号)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请你公司凭此批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手续,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后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加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