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对企业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企业工会应在第一时间深入职工群众了解情况,旗帜鲜明地代表职工反映诉求,同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通过集体协商等方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七、加大企业工会经费保障力度
19、企业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单独设立工会经费账户。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征收,保证企业工会经费足额到位。
20、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在所属企业工会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集中管理、分户使用企业工会经费。改制企业所欠的工会经费应列入债务偿还项目。
21、实行上级工会对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经费留成或经费补贴,保障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八、切实提高指导和服务企业工会工作水平
22、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的观念,始终把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把企业工会是否具有活力、是否发挥作用,作为检查考核各级工会工作的重要标准。全总在表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同时,对企业工会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工会给予奖励。
23、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进一步推动把企业工会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推荐企业工会骨干加入党组织,推荐企业职工党员担任工会负责人。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新企业党工共建互促工作机制和活动载体。加强立法参与和政策制定工作,推动实施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开展工会工作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手段。
24、从改进工作作风入手,克服工会机关化、行政化现象,深入企业,贴近职工,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工作经验。正确处理树立典型和整体推进的关系。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型企业工会实施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对一些政策性强、规范要求高、操作难度大的工作,上级工会要搞好典型示范,组织专门培训,加强具体指导。
25、在企业工会遇到难以履行的维权职责时,上级工会要出面指导帮助解决或代行其维权职责,保护企业工会干部,提高维权工作实效。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采取多种渠道,为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会干部,充分发挥这一级工会直接指导服务企业工会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