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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

  4、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民主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制定企业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办法,完善选举程序,落实有关工会主席任职条件和回避的规定,确保选出的工会主席能代表职工,能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权益。依法推进所属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配备专职主席。
  5、由上级工会聘用的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专职工会工作者,其工资由工会发放。加快上级工会分级负担工会工作者工资试点工作,2011年全国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聘任工会工作者的工资由上级工会分级负担。
  6、加强对企业工会主席的培训和激励。各级工会特别是县级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要发挥优势,采取就地、就近、短期、专题等培训方式,不断提高企业工会主席的素质。企业工会主席新上岗半年内必须参加培训。落实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定期组织会员对企业工会主席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优秀工会工作者,依据规定评选先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支持他们履职尽责。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会主席,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提议,报上级工会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履行撤换或罢免企业工会主席程序。
  三、全面推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
  7、着眼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所有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以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制定为突破口,科学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全面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积极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8、企业工会要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等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集体协商应有生产一线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工会可以邀请上级工会或聘请专家帮助开展集体协商,增强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帮助指导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监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
  9、推动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不断创新集体协商的建制形式。积极推动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地方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有力保障。到2012年,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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