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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各冶金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切实加强本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承揽任务时,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时,需经本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井在复印件上注明专项用途,加盖单位公章,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单位资质证书使用需建立授权管理制度。承揽任务、签约等对外经营活动的主办人,一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持有授权证书。授权范围限定在本单位资质证书的等级和范围之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证书与资质证书配套使用。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所指的被授权人只限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副职或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经营人员及有经营权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超越上述范围向基层单位授权或层层转授。被授权人只允许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冶金勘察设计单位为扩大经营领域兴办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子公司或合资联营企业,一律不得使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具备条件的子公司或合资联营企业,可按规定向冶金工业部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冶金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对各种分支机构的管理。各种分支机构,必须服从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使用单位资质证书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冶金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不准随意改动,如需改动,必须经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冶金工业部办理证书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冶金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变更,要及时报冶金工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冶金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冶金工业部办理证书登记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本办法第七、八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冶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同时持有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之间,可以联合承担与其资质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但必须明确勘察设计总包单位,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当证书等级不同时,应以资质级别高的一方为总包单位。有证书的单位不能与无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也不能与承担该项工程资质等级低或范围不够的单位联合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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