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冶金丙、丁级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一律报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的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冶金工业部备案。
第九条 冶金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审定3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申请升级的程序按本办法第七、八条办理。其中冶金丙级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升级时,应先报所在地省级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报冶金工业部。
第十条 申请冶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含升级,下同),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4份;如果申请收费,还需填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4份。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任职(聘任)文件。
四、固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申请升级的单位附原勘察设计证书的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所有材料必须如实反映单位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冶金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要由本企、事业单位在申请表有关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冶金勘察设计单位,需先向冶金工业部申请,经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单位设立批文,方可按要求办理资质申报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冶金工业部对冶金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年检对一些单位的资格和质量进行抽查,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其中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单位,可以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条件的,或没有实绩的单位,应根据其情况,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收回其证书。
第十四条 冶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冶金工程勘察设计的资质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涂改、伪造或出借、转让、出卖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