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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冶金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1997年03月14日 冶金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冶金(含黄金,下同)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冶金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对冶金工业部直属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查总局和黄金局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冶金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冶金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进行行业归口管理。
  第三条 冶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各分为甲、乙、丙、丁4个级别,其分级标准和允许承担任务的范围由冶金工业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四条 凡从事冶金工程勘察设计的甲、乙级单位(含外行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经过冶金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审查批准的、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含《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下同)(以下统称勘察设计证书),方可承担冶金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五条 不同等级资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允许承担工程的范围开展业务,不得随意越级承揽业务;同一等级资质的单位,还要根据单位的特点、专长和能力等情况的不同,允许其承担任务的范围要有所侧重。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六条 申请冶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备所申请的冶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冶金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部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冶金工业部进行初审和审查;地方单位经过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然后报冶金工业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报建设部审定、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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