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1999]1039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 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 控制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事故及危害,促 进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以下简称《规定》) ,国家经贸委决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危险化学品 登记注册工作由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承担,国家中心设在中国石 安全化集团工程研究院,负责对企业申报化学品安全登记表及危险性数据填报单进行分类、审查和建档,并指导各省(区、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开展登记注册工作。
2. 各省(区、市)的办公室是危险 化学品登记 注册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具体实施。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室的管理工作,尚未成立办公室的省(区、市)应尽快成立办公室。
3.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范围是指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所列各类危险化学品。
4. 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和170号公约的要求,依据GB 16483-1996《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填报化学品登记注册申请表及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并对化学品的危险性做出评估分类后向办公室申报登记注册。
5.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切 实重视和认真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通 过登记注册,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使职工了解和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建立企业和区域性化学品事故应急防御体系和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