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