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统一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销售机构与单位合作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电话销售彩票的合作协议;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电话代销者)签订电话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八条 合作单位、电话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需要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彩票发行机构对彩票销售机构的申请建议研究同意后,应当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申请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合同类材料,与银行、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
(五)管理类材料,包括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