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统一规划和实施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发行机构的授权,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或者授权彩票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与单位合作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合作协议;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互联网代销者”)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七条 合作单位、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 申请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合同类材料,包括与银行、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