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体系。
试点城市要在编制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需求,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托城市基层社会治安综治中心、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综合工作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
切实增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力量。加强社区便民维权工作,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立足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职责。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合理配备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在社区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与生育关怀工作,引导、帮助流动人口增强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统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和动态管理制度,开展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的预警监测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信息支撑。依托国家和省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和完善试点城市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央综治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成立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加强对试点城市工作的指导,开展试点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试点城市所在的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省(区、市)也可参照本意见,组织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相关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纳入地方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党政领导牵头的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周密部署,统筹推进。
(二)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