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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寺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该寺庙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该寺庙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寺庙跨设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其管理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寺庙举办学经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学经班的传统和明确的办学宗旨;

  (二)有固定的学经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

  (三)有具备资格的经师;

  (四)有完备的学经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寺庙需要举办学经班的,由寺庙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经班经师必须持有经师资格证,并由寺庙管理组织聘任。

  经师资格认定和聘任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当在18周岁以上;

  (二)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受过沙弥、沙弥尼以上戒。

  第二十八条 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接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

  (三)佛教协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同意备案的出具书面证明;

  (四)申请人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向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报名;

  (五)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组织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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