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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七、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上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本次季报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九、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说明2010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且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详细披露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所有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披露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十一、上市公司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一)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二)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

  (三)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十二、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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