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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应当以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为基础。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应采取全成本核算的方式,包括代扣代缴费用、证券营业部运营成本、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直接为证券经纪业务发生的支出、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证券经纪业务分摊的支出等。其中,代扣代缴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代收的监管、手续费和过户费、营业税金和附加等;证券营业部运营成本包含但不限于:员工工资与福利、租赁费、折旧费、办公费用、业务开发费用和客户维护费用等;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直接为证券经纪业务发生的支出包含但不限于:投资者保护基金支出、第三方存管费支出、席位及交易单元使用费、直接管理经纪业务部门的支出等;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证券经纪业务分摊的支出,是指研发、信息技术、财务、清算以及综合管理等部门为证券经纪业务所发生的支出。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可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费用收取标准,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和方式、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

  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佣金、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应分别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地方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四、实施与检查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规范,分类、分步实施客户服务的各项措施,采用全成本核算方式测算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规范证券交易佣金收取行为。各证券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向我会提交加强客户服务工作方案、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测算方案及测算结果。自2011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应与新客户明确约定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并采用与客户协商的方式逐步规范存量客户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证券公司在工作中应向客户做好证券交易佣金自律解释工作。

  我会将密切关注证券公司客户服务与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年内我会与地方证券业协会将组织对各辖区5%-10%的证券营业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针对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明显低于成本甚至“零佣金”进行倾销、贬低同行、进入同行营业场所招揽客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针对证券经纪业务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投诉,我会将组织或委托当地证券业协会对相关证券公司进行调查。按照《中国证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对核实存在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或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提醒、责令参加强制培训、认定为不适合任职、责令公司给予处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记入我会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请其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同一公司同类行为在一年中发生三次及以上的,我会将建议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户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我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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