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由申请人和保险机构自行约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仅用于无船承运人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不能用于支付罚款。遇有罚款情况,无船承运人应另行支付。
四、操作程序
(一)新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2010年11月1日以后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如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应依照
《国际海运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提交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发票,以及
《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 (第五款除外)、第
十四条(第五款除外)规定材料。
(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退出:
1.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退保程序:
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申请退保、终止资格的,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由交通运输部将该申请事项在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公示30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含退款账号信息,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已注销“无船承运业务”内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正、副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已缴销无船承运业务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证明(如未领取,出具税务部门相关证明或《发票购领簿》发票购领记录页的复印件);
(5)境外无船承运人须提供与境内接收退款机构的协议书。
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无船承运人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已生效的相关判决或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相关裁决,由保险机构依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