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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7日)废止

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农科发[1996]10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农业部)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科技体制改革方针,加强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农业高新技术研究,为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地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我国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布局,在农业系统科研、教学单位中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实验室作为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部重点实验室),与农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地方重点实验室配合,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的农业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骨干体系。

  部重点实验室应贯彻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逐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现代化科研管理制度,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使部重点实验室成为能代表我国农业科研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科研基地、高级科研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第二条 在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中要突出三个重点:

  1.重点稳住一批精干的基础性研究队伍;

  2.重点投资改善研究条件和更新仪器装备;

  3.重点安排农业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课题。

  第三条 部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突破一批农业应用基础研究的关键性难题;

  2.发展一批农业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

  3.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为与国家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周期相衔接,部重点实验室每隔五年评估和命名一次,其间的第三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对已命名的部重点实验室,在进行下一轮评审时,同样要进行评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部重点实验室主要从基础较好的农业部直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高等院校的实验室中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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