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评和总结阶段(10月-11月15日)
1、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逐项对照年度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对本部门年度测绘工作进行深入总结,并按照要求在《考评手册》上进行自评打分。
2、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15日前,向考评领导小组提交按要求准备的书面总结报告和自评打分后的《考评手册》。考评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在局政府网站登载各部门提交的书面总结报告,并组织将各部门的书面总结汇编成册。
(三)抽查阶段(11月16日-30日)
1、在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评和总结的基础上,考评领导小组组成若干抽查小组,对部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测绘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2、抽查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评估和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核实评分和结果确定阶段(12月1日-15日)
1、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机关各司(室)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总结报告、自评分及抽查情况,登陆考评系统对各部门相应考评内容进行核实评分,由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
2、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实地抽查情况和最后核实评分,综合确定考评结果建议,报国家测绘局党组审定。
(五)表彰和反馈阶段(12月16日-2011年1月)
1、在全国测绘局长会议上,通报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评结果,并对考评结果确定为优秀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2、国家测绘局采取适当方式,向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政府反馈考评结果。
四、材料准备
(一)提交材料及报送时间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考评领导小组提交本部门年度测绘工作书面总结(纸质件10份,附电子版)和自评打分后的《考评手册》。同时,各部门需另提交1份可公开登载到国家测绘局政府网考评专题的总结报告(首页右上角注明“可公开”字样,附电子版)。
(二)书面总结报告撰写要求
1、为便于局机关司(室)对各部门年度测绘工作的对应考评项目进行核实打分,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考评手册》中的7大项42小项考评内容、标准及其顺序,逐项撰写书面总结报告,不应遗漏。总结报告的各级标题可以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