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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10〕81号)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现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卫生部下达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单位,是指签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标准起草负责人,是指协议书中的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标准起草单位负总责、起草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

  第五条 卫生部下达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填报协议书,确定起草负责人和协作组其他人员,并按时提交卫生部。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所承担的项目。

  第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标准起草负责人:

  (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经验;

  (三)学风端正,为人正派,无不良学术问题。

  标准起草负责人原则上不同时担任或兼任3项以上食品安全标准主要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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