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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地下水井应有井台、井栏和井盖,宜采用相对封闭的水井;井底与井壁要确保水井的卫生防护;大口井井口应高出地面50厘米,并保证地面排水畅通。室外管井井口应高出地面20厘米,周围应设半径不小于1.5米的不透水散水坡。联村、联片或单村取水井水周围100米处应设立隔离防护设施或标志。
  在泉水水源附近建设引泉池,泉水周围100米及上游500米处应修建栅栏等隔离防护设施,在泉水旁设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大量污染物直接进入泉水。引泉池应设顶盖封闭,并设通风管。引泉池进口、检修孔孔盖应高出周边地面一定距离。池壁应密封不透水,壁外用粘土夯实封固。引泉池周围应作不透水层,地面应建设一定坡度坡向的排水沟;引泉池池壁上部应设置溢流管,池底应设置排空管。
  2.4 水源地的环境要求
  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 水质应参照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规定。在没有水质净化处理的情况下,水源应参照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应作为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参照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

3 水源地污染防治

  3.1 生活污水防治
  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现有公共设施应进行污水防渗处理,取水口应尽量远离这些设施。
  水源保护范围内生活污水应避免污染水源,根据生活污水排放现状与特点、农村区域经济与社会条件,按照《农村生活污染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及有关要求,尽可能选取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已建环境基础设施、操作简便、运行维护费用低、辐射带动范围广的污水处理模式。
  3.1.1 分散处理
  将农村污水按照分区进行污水管网建设并收集,以稍大的村庄或邻近村庄的联合为宜,每个区域污水单独处理。污水分片收集后,采用适宜的中小型污水处理设备、人工湿地或稳定塘等形式处理村庄污水。
  分散处理模式具有布局灵活、施工简单、建设成本低、运行成本低、管理方便、出水水质有保障等特点。适用于村庄布局分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污水处理。在中西部村庄布局较为分散的地区,宜采用分散处理模式。
  3.1.2 集中处理
  集中处理模式对村庄产生的污水进行集中收集,统一建设处理设施处理村庄全部污水。污水处理采用自然处理、常规生物处理等工艺形式。
  集中处理模式具有占地面积小、抗冲击能力强、运行安全可靠、出水水质好等特点。适用于村庄布局相对密集、规模较大、经济条件好、企业或旅游业发达地区污水处理。在东部村庄密集、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宜采用集中处理模式。
  3.1.3 纳入市政管网统一处理
  纳入市政管网统一处理模式指村庄内所有生活污水经污水管道集中收集后,统一接入邻近市政污水管网,利用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村庄污水。
  该处理模式具有投资少、施工周期短、见效快、统一管理方便等特点。适用于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污水处理。靠近城市或城镇、经济基础较好,具备实现农村污水处理由“分散治污”向“集中治污、集中控制”转变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采用。
  3.2 固体废物防治
  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禁止堆放医疗垃圾;禁止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
  水源保护范围内厕所达到国家卫生厕所标准,与饮用水源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水源保护范围内粪便应实现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源地。对新厕所的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进行抽样检测,粪大肠菌、蛔虫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规定。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对不同类型的垃圾选择合适的处理处置方式。厨余、瓜果皮、植物农作物残体等可降解有机类垃圾,可用作牲畜饲料,或进行堆肥处理。煤渣、泥土、建筑垃圾等惰性无机类垃圾,可用于修路、筑堤或就地进行填埋处理。废纸、玻璃、塑料、泡沫、农用地膜、废橡胶等可回收类垃圾可进行回收再利用。医疗废弃物、农药瓶、电池、电瓶等有毒有害或具有腐蚀性物品等有毒有害类垃圾,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处置。
  倡导水源保护范围内农村垃圾就地分类,综合利用,应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进行收集,将可回收类垃圾回收再利用,对有毒有害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就地堆放造成水源污染。开展农村医疗废物、废弃农药瓶、电池、电瓶等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回收工作,实行县政府出资回收、环保局集中处置、乡镇政府分片转运、村级环保协管员代收暂管的处理模式。
  3.3 农药污染防治
  水源保护范围内宜发展有机农业,采取适当农艺技术并辅以生物及物理措施,防治病虫害的发生。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如克百威、涕灭威、甲磷胺等),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的污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妥善处置,不应随意丢弃和处置。应选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或生物、物理防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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