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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三)明确实施企业责任

  “万村千乡”实施企业应当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和服务。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农家店立即取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资质。实施企业对加盟店配送商品的价格一般应不高于该商品(指同一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的商品)其他配送渠道的配送价格,并应向加盟店提供及时的配送服务。

  各地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将项目安排意见清单(见附件5),2011年3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总结及验收合格项目清单(附件6)报商务部、财政部。

  附件:

  1.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分配表(略)

  2.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略)

  3.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4.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

  5.“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意见清单(略)

  6.“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略)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3: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管理。

  农资农家店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其中村级农资农家店设在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乡级农资农家店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

  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3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20㎡以上。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2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2类农资商品的品种配送率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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