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拟采用替代试件焊接作为焊工连续操作记录的,焊工聘用单位应将替代试件的焊接纳入本单位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核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焊工聘用单位应指派熟悉HAF603以及国家核安全局相关管理文件和相关标准的焊接工程师以上人员负责该项工作。该人员应根据焊工项目考试合格项目确定替代试件的制造技术条件,确认支持焊接工艺规程的焊接工艺评定,编制或确认焊接工艺规程。
必要时,聘用单位可将替代试件的焊接纳入焊工项目考试质量保证体系。但不必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相应文件。
替代试件应根据HAF603的要求进行外观检验和无损检验。破坏性检验可以用体积检验代替。
六、对于连续操作记录等效项目范围与所持合格项目范围不能相互适用的,该合格项目代号应做降级处理。聘用单位应向原考核中心申请新的合格项目代号,该项目代号的有效期应为原项目代号的有效期。考核中心应在发放新的合格项目代号附页后的一周内,向国家核安全局进行备案。
七、考核中心上报焊工项目考试计划时,应上报申请单位质保验证人员名单。质保验证人员应具备质保监查员资格,并按照质量计划进行现场监督。
八、考核中心应对项目考试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进行确认,编制工艺评定确认记录表(格式见附表)。
九、对于项目考试不合格焊工,补考工作应从编制实施计划开始,再次上报项目考试计划。
十、在特殊情况下,焊接工艺评定可与焊工项目考试同时进行。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应当由焊工考核中心申请单位单独上报项目考试计划,并明确参考焊工姓名、焊工聘用单位、同时进行的原因、焊接工艺评定所依据标准等,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进行。
(二)考核中心申请单位在上报焊工项目考试评定报告时,应同时上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三)工艺评定达不到所依据标准的要求,焊工项目考试也为不合格。
十一、对于Y类专项考试,焊工聘用单位应与考核中心依托单位协商,确定Y类专项考试程序或实施计划。由考核中心依托单位上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