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0]148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各考核中心及相关聘用单位:
2010年7月15日至16日,我局在京组织召开了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第二次会议。会议讨论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2010年7月15日至16日,我局在京组织召开了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第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中心和国家核安全局选定的13家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及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代表和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2010年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项目考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部署了持证焊工的监督工作。
经过讨论,会议就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以下意见:
一、在境内参加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的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都应按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进行管理。
取得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境外单位在完成聘用单位代号备案后,可做为聘用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进行管理。
二、焊工资质证书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考核中心发放合格项目附页,并加盖考核中心或考核中心依托单位公章。
对于持有有效焊工资质证书的焊工,由考核中心在焊工项目考试评定报告生成后,发放合格项目附页,并加盖考核中心或考核中心依托单位公章。
三、首次参加焊工理论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必须出示初中或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
四、焊工项目考试试件的无损检验,应按照相应核安全设备最高级别焊缝的无损检验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