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我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已影响原评价的适用性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核电厂装料运行之日起,每十年需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我局将该项工作列为控制点,未经审查通过,不得继续运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月前完成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的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我局审查认可。以后每十年的年底前应完成一次定期安全审查。
八、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每次换料后,机组首次临界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向我局提交临界申请,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停堆事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在查明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对导致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以及我局认为重要的核电厂事故停堆,需报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
九、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我局审查认可。
十、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假设和对设备可靠性的预期。
十一、凡影响到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安全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以及原先由我局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我局批准。有要求时,任何其他修改也必须事先报送我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