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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失效]


  九、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我局审查认可。

  十、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假设和对设备可靠性的预期。

  十一、凡影响到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安全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以及原先由我局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我局批准。有要求时,任何其他修改也必须事先报送我局批准。

  十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秦山第二核电厂的电离辐射或由于从秦山第二核电厂有计划地释放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这些大纲和规程必须可供我局查阅。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需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定期送处置场进行处置。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放射性释放对环境的放射影响,定期向我局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核事故的发生并缓解核事故发生所致的后果;同时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期间或者乏燃料储存、运输、后处理之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并将每年续保凭证报我局备案。

  十四、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退役以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尽早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的退役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财政安排),并必须尽早将编制的退役安排报我局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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